要回答此問題須先了解二個概念---「平行輸入」、「權利耗盡原則」。
一.平行輸入
所謂平行輸入,係指在未經智慧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境外輸入附有智慧財產權之合法商品,而與由智慧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代理商之正常輸入行為,二者之銷售管道有平行效果。
由於平行輸入之商品並非仿冒品,但也非依正常行銷取得,故俗稱為「水貨」或「灰色貨品」(grey goods)。
當市場出現平行輸入商品,其較低的售價即會與合法商品競爭,可能會打亂權利人在當地原來的經營策略,造成權利人的利益損失。但是過度禁止平行輸入,將會限制商品自由流通與轉讓,危害公眾使用的利益,因此一國是否開放平行輸入與下述權利耗盡原則有關,是一國政策上利益衡量的課題。
二.權利耗盡原則
所謂權利耗盡原則指因智慧財產權人同意商品第一次流入市場販售,在獲得合理報酬後,應視為智慧財產權人已行使其權利,就該商品上附有的智慧財產權已經「耗盡」,不能再主張仍享有權能,而使受讓人得自由再繼續利用,以利智慧財產權能發揮其價值。
權利耗盡原則分為國內耗盡原則及國際耗盡原則。國際耗盡原則指權利人不論是將智慧財產商品第一次投入國內或國外市場,權利都會耗盡,也就是允許商品平行輸入,權利人的商品在國外市場販售後,就不能對輸入他國的商品再主張權利。國內耗盡原則指智慧財產權只會因商品投入國內市場才會權利耗盡,不因在國外實施而耗盡,任意輸入智慧財產權商品仍構成侵權,屬於禁止商品平行輸入。
要採用國際或國內耗盡原則,屬於各國立法政策之自由,是一國政策上利益衡量的課題。
三.我國商標法採取國際耗盡原則
商標法第36條第2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其中條文之「國內外市場」即採國際耗盡原則,故商標權人將商標商品於國外銷售後,對該特定商品之商標權即已耗盡,除非符合條文中但書情況,否則不得再對後手主張商標專用權。
因此,帶回國外名牌在台販售,原則上是沒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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