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5日 星期三

投資詐欺應朝向之民事請求權思考

現行社會上典型的投資詐欺案,常會伴隨者違反銀行法之疑慮,例如違法吸金(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等罪嫌,此時除提請刑事告訴外,如依民事求償要選擇的請求權基礎為何?


以下案例認為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主張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以資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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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保障存款人權益,使其免受不測之損害,自屬保護他人之法律。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係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而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故有違反銀行法而造成損害,違反銀行法之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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