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3日 星期日

淺介TRF爭議---投資人解決之道

一、TRF風暴緣起
TRF風暴越演越烈,因有盛傳銀行在當時有未盡告知等不當銷售之瑕疵問題,所以近來金管會要求銀行一個月內要和投資人和解。


所謂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是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方式由金融消費者向銀行買一個選擇權、賣一個選擇權,並對「未來匯率走勢」之交易條件,進行約定。

當客戶進行匯率單邊走勢的押注,於人民幣升值而匯率低於履約價,則獲利為「名目本金X匯差」;人民幣貶值而匯率高於保護價,則虧損為價差須乘上槓捍名目本金(本金之2倍),即產生「匯差X槓桿名目本金」之2倍虧損。又客戶獲利累積達到目標價內價值時必須出場;但當客戶賠錢時,必須等到合約到期或有極大虧損才結束,亦即下方風險理論損失大,故TRF具有獲利有限,風險極大之特性。

因銀行銷售此類商品,具有高額傭金報酬,而有強烈銷售之動機;而投資人端常對於商品一知半解,往往居於訂約弱勢之一方。因此在資訊不對等的情形下,當人面幣匯率大跌造成投資人嚴重損失時,銀行端就可能回頭被嚴厲檢視,是否存有當初締約瑕疵之情況。


二、常見爭議與法律救濟之道
TRF爭議銀行被質疑之瑕疵情況個案不盡相同,如:銀行未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制度、未實際評估投資人之營業性質是否有避險需求、未盡商品風險告知義務、未揭露TRF性質及風險使客戶完情不知情所買之產品類型、銀行協助開設OBU帳戶並協助製作不實財報、相關招攬及交易人員不具應備證照及資格...等等,竟任意核予投資人逾其財力之額度交易。

投資人遭遇TRF爭議,應設法蒐集當時資料,透過發文或與銀行協商,取得當時各式交易及簽署文件,再評估銀行是否有違法情形,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勤加蒐證才能追究銀行相關法律缺失,明瞭自身與銀行之談判籌碼。

有關TRF爭議解決管道,目前除傳統之訴訟外,金管會日前已發文,要求銀行一個月內要和投資人和解,否則應配合客戶循評議調處或仲裁機制處理。此方向應可提供投資人與銀行端建立和善之平台,以最快方式解決紛爭,銀行可儘快回歸經營其他業務之正軌、客戶亦可減低損失之衝擊,如此對於銀行、客戶都是雙贏局面,建議投資人應謀求此方向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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