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泰睿破產管理人標售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113破管售字第1號
壹、 主旨:
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執破字第2號破產宣告執行事件潘泰睿破產財團之不動產公開標售。
貳、拍賣依據:破產法第138條。
參、公告事項:
一、
前言:本破產財團之財產均依破產法規定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從未授權任何人代為辦理出售手續或仲介,希社會各界人士周知,並歡迎逕向破產管理人洽詢相關事宜。
二、
公告期間:自民國(下同)113年8月7日起,至113年9月6日止。
三、
標售資格:凡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許可在中華民國領土內,有購置不動產權利之自然人或法人均可參加投標(未成年人標購土地應由法定代理人於投標單上簽章,並依法繳納相關稅賦)。
四、
標售標的:本次標售土地共7筆(7標),各筆(標)土地之標示、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種類、標售底價及保證金等事項,詳如下方之標售清冊。
五、
投標期間及開標時間、地點:
(一) 投標期間:即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6日下午17時止,以送達時間為憑。
(二) 開標時間及地點:民國113年9月9日上午10時00分於安瑞商務法律事務所大會議室開標,惟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而經相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者,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個上班日同時間同地點開標,不另行公告。
六、
投標方式及手續:
(一) 採分筆標售,投標多筆者,應分筆填寫投標單、檢附證明文件及支票分別彌封於信封內(一標一封)。
(二) 投標人應於投標單上填寫投標標的、投標標價(金額用中文大寫)及投標人姓名(簽名或蓋印章,投標人為未成年者,應填載法定代理人並蓋章)、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如為法人投標者,應填明法人名稱、登記文件字號、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加蓋印章。
(三) 除法令規定不得共同承購者外,如係2人以上共同投1標的者,應在投標單上註明應有部分,否則視為應有部分均等,投標人不得異議。應有部分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如共同投標人眾多,應另填附共同投標人名冊,黏貼投標單後頁,於騎縫處加蓋共同投標人印章。
(四) 投標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1.
法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如委託代理人參加投標,應同時繳驗委託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2.
自然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如委託代理人參加投標,應同時繳驗委託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五) 保證金:投標人應按標售清冊所列保證金金額繳納保證金,得標人之保證金即轉為該得標物件之定金,留備抵付價款。應繳之保證金,限用經政府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鄉鎮市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郵局,並開具以「潘泰睿破產管理人謝彥安」為受款人之即期支票繳納。
(六) 上述文件應同時裝入投標信封內,投標信封請用A4標準信封,黏貼本標案「投標專用封面」,妥慎密封,於投標時間內掛號投寄至「106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90號3樓之2安瑞商務法律事務所」。
七、
開標及決標方式:
(一) 開標當日上午10時00分由監標人員自投標信箱取出投標函件,驗明完封無損後,當眾開標及審標,並就各標號最高標價及次高標價進行審查,經審查有投標無效者,則按標價高低依序遞補審查。
(二) 以各該標售案所投標總價,在標售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僅1人投標,其標價與底價相同者亦為得標)。
(三) 如最高標價有2標以上金額相同時,由主持人當場抽籤決定得標人。
(四) 同一人對同一標的物投寄二標單以上者,以最高標價為準。
(五) 投標人得於標售公告所定開標日期、時間,到場參觀開標及聽取決標報告。
八、
得標人辦理產權移登記,登記名義人以得標人為限。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標作廢,原件退還:
(一) 不合本公告之投標資格者。
(二) 所投標總價低於標售總底價者。
(三) 投標信封內應備文件不全者。
(四) 所附保證金金額不足,或所附之保證金票據不合規定者。
(五) 投標之掛號送達函件未封口,或封口破損可疑,足資影響開標決標者。
(六) 投標之掛號函件寄至指定投標地址以外之處所,或親送開標場所者。
(七) 投標單所填之標號、投標人姓名宇投標專用封面不符者。投標單所填之標號、投標人姓名與投標專用封面(信封)不符者。
(八) 投標單不按規定內容填寫,或加註附帶條件,或所填內容錯誤或模糊不明或塗改挖補處未蓋章或所蓋印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認或印章與姓名不符者,或投標標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或塗改者。
(九) 投標專用封面所載文字內容未能足以辨識投標標的者。
(十) 投標單填寫購買標的物超過1筆者或同一標封內投寄兩標以上。
(十一)
投標之掛號(送達)函件,逾規定寄(送)達之時間者。
(十二)
其他未規定事項,經開標主持人、監標人認為依法不合者。
十、
保證金之處理:
(一) 發還保證金:投標人所繳保證金,除保留得標人保證金以抵繳其部分價款外,其餘均於開標當日或30日內(以辦公時間內為準),由投標人持憑國民身分證及與投標單內相同之印章,洽本破產管理人無息領回。委託他人代領或法人指派人員領回者,應出具委託書(簽章應與投標單相同),受託人並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兩人共同投標時,得出具委任書(簽章應與投標單相同)委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二) 不予發還保證金:
1.
得標人逾期未繳清價款或自願放棄得標者。
2.
投標單所填投標人之住址與實際不符,致無法送達得標通知或投標人藉故拒收,經郵局退回,視為得標人自願放棄得標權利。
十一、
繳款方式及產權移轉:
(一) 破產管理人將於開標後,將得標人之投標金額及本件標售事宜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如優先承買權人於接獲前開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意見或表示放棄承買者,破產管理人將另行通知得標人簽署書面買賣契約。
(二) 得標人應於受破產管理人前項通知後三個工作日與破產管理人就得標物簽訂書面買賣契約,並應於簽約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扣除保證金金額後之餘款以電匯方式匯至破產管理人指定帳戶繳清全部價款;逾期或棄標者,由本破產管理人通知次高標價投標人按最高標價承購,並依上開方式繳款,倘次高標價投標人不願承購,由本破產管理人另行公開標售。
(三) 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應配合提供辦理移轉登記之相關文件及用印,另由本破產管理人函送轄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及處分權移轉所生之所有相關稅捐及一切規費,均由得標人負擔。
十二、
索取投標文件:
投標人若欲索取投標文件,請於即日起至113年9月6日前之上班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電洽林小姐(電話:02-87730223)申請。
十三、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投標人對於投標、開標等執行程序,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拍賣期日終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聲明異議。
(二) 拍賣公告內容之解釋與適用,均應以本破產管理人之解釋為準,本破產管理人有最終解釋及判斷裁量之權限。
潘泰睿破產管理人謝彥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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