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拒繳房租的故事在現實生活時常上演,我國法律站在保護房客的立場,原則上房東需向法院起訴取得勝訴判決,始有正當性請求房客搬遷,換言之,房東不能自行認定契約已終止,而強制進入房屋趕走房客,否則將涉犯刑事侵入住宅罪、強制罪等罪嫌。
另一方面,房東歷經千辛萬苦取得勝訴判決後,仍不能自行將房客趕走,此時需先向法院聲請勝訴判決之確定證明,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繳納千分之八的執行費用,由法院審核後裁定命房客於一定期間自行搬遷。
如房客仍不搬遷,由房東陳報法院後,法院將定期日,會同轄區員警、鎖匠、法院人員、房東等人強行開門履勘現況,但仍會再次給房客期限搬遷。如房客仍不為所動,法院將會同上開人員,並由房東找搬家公司陪同而直接進入,將房客東西搬走清空,至此正式將房子點交給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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