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壞人脫產,而求償無門嗎?於舊刑法時代,警方若有破獲犯罪集團,被害人通常要待刑事起訴後另訴諸附帶民事程序求償,除了需耗費長時間訴訟成本以外,且如果歹徒早一步脫產,被害人未先行假扣押程序凍結財產,往往求償無門。
此問題在民國105年7月,刑法沒收新制上路後,有了新的解答。
舊法沒收制度為「從刑」,所謂從行,是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另沒收範圍以「犯罪行為人所有物」為限,即沒收範圍僅有犯罪行為人名下之資產,但遇到犯罪行為人惡意脫產即難以追究。
新法沒收制度中,於偵查中檢察官即可先將扣押物變價拍賣,等判決確定後再依據修訂後之新法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發還被害人,避免被告趁訴訟期間脫產。另沒收新制除了可沒收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第3項也能追徵其他與犯罪有關的資產,故即使被告脫產,例如將贓款拿去投資、買房或轉登記其他人(如父親、女友)名下,檢察官也有權追討沒收。
而律師如何在妥善時機請求檢察官行沒收程序,亦考驗律師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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