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2日 星期四

【本所最新案例】謝律師協助企業-TRF訴訟案-取得勝訴判決

TRF紛爭延燒:謝律師是全國少數和銀行進入訴訟-能取得豐碩戰果的律師


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為一種複雜性衍生性金融商品,自103年迄今,因人民幣的重貶而造成中小企業投資虧損,估計已達2000億元,相當去年全體本國銀行獲利的2/3,與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相較,是當時的5倍,企業因投資TRF,遭銀行強制平倉而產生虧損,進而被假扣押、強制執行,近一年內暴增超過十倍。因此TRF爭議,是現行最令企業頭痛的問題。

企業真的應該要負完全責任嗎?

試想,倘雙方是在公平的競技場,確實理解比賽規則,使用相同的武器,進行一場君子搏鬥,企業與銀行對賭人民幣匯率卻賭錯,當然自然要服輸。

然並非如此

TRF爭議案件中,銀行可能從銷售到履約各種缺失,如:銀行未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制度、未實際評估投資人之營業性質是否有避險需求、未盡商品風險告知義務、未揭露TRF性質及風險使客戶完情不知情所買之產品類型、銀行協助開設OBU帳戶並協助製作不實財報、相關招攬及交易人員不具應備證照及資格...等等。造成雙方根本不是在一場公平的比賽。

企業應正確進行法律救濟

所幸在TRF自救會、自救聯盟等串連,以及幾位立委之協助下,金管會和社會大眾已逐漸重視此問題,金管會並陸續對銀行開罰,但是力道顯然不夠。企業如要確實向銀行將錢討回來(或免除債務),仍要透過「協商、評議、調處、仲裁或訴訟」。不過以經驗看來,銀行在「協商、評議、調處」時,仍保持極高姿態,不是不願意和企業談,就是只願意妥協1、2成,在結論缺乏強制力、金管會又不願強勢介入之情況下,造成企業往往難以取得滿意成果。

最終手段-仲裁或訴訟,目前全國進入訴訟之TRF案件是屈指可數

企業一旦選擇(或被迫)進入「仲裁或訴訟」,又是一個艱困的戰場。仲裁或訴訟的好處是結論有強制力,但如何說服仲裁人或法官,能確實理解銀行所行之銷售行為存有缺失,是一位訴訟律師最大的課題,否則就會一翻兩瞪眼,故目前全國真的有進入訴訟之TRF案件是屈指可數。

謝律師成功在訴訟案取得豐碩戰果

謝律師近日成功協助二個案件,在全國少數和銀行進入訴訟程序,歷經約九個月的審理,在一審取得勝訴之判決,替企業省下數千萬台幣,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

(本所已成立TRF專區,未來將持續專注於衍生性金融相關案件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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