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淺介專利三要素

一般於申請發明專利,智慧財產局除了會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程序要件外,還會實質審查是否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以及「進步性」等三個要件,如經審定核准公告,始得獲得專利權,該三要件即稱為專利三要素。

(一)產業利用性
申請的專利必須具有產業上的利用價值,有利於產業的發展,在產業上,能實際被製造或使用,方符合「產業利用性」的要件。
所稱「產業」,解釋上包含任何領域中,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而有技術性的活動,例如:農、林、漁、牧、礦、商業等,皆屬得申請的範圍。
「產業利用性」是專利審查的首要要件,必優先於「新穎性」與「進步性」二要件,而先為審查。

(二)新穎性
申請的專利必須未見於申請日前的既有技術,例如,該申請內容原則,不得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如此方符合專利法是為以鼓勵公開發明創新,促進產業發展的立法目的。
「新穎性」為取得發明專利的要件之一,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否具新穎性,通常於其具產業利用性之後始為審查。

(三)進步性
如申請的專利通過前兩項的審查,確定與申請日前的現存既有技術有所不同,但若是該發明或創作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理解、利用申請時的先前之既存技術,依該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該發明或創作便不具備「進步性」,不得取得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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