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文案例評析
本文案例中,A廠商主張系爭工程有漏項及數量不足之情事,請求追加工程款。法院即運用上開要素為實質認定。本案計價方式為實作實算給付,廠商已將漏項或數量不足部分之工程,完工並交付業主(要素1);因設計單位編製相關文件時未確實估算工程數量,以致增加承攬廠商工程履約成本造成損失之不利益,應屬可歸責於B機關(要素3); A廠商各請求工項,依工程實務屬於必要工料項目,且為獨立而無法包含於其他單價工項中(要素4);
法院同時參考設計單位及鑑定單位對爭議工項之意見(要素6);最後,系爭契約文件雖定有限制約款,列明單價分析表僅為參考而非計價之依據、廠商於投標時應詳細了解工程內容並於相關項目中將所需費用估入、設計圖或施工規範有標示者A廠商必須照作、一切工料費均已包含在該項單價相關項目內等等(要素2),惟法院按全部要素為綜合評斷,解釋該等契約文件之意思,僅謂承包商於投標時,不得更改標單中單價分析表之項目及數量,而非限制廠商後續追加之權利。否則因廠商有按圖施作義務,若機關設計之項目及數量有誤,致廠商須支出額外費用之風險,皆要求廠商承擔,並不合理。
另就A廠商於竣工計價單所為簽認,法院認為此乃針對兩造無爭議工程部分為同意,不能據此謂A廠商曾拋棄爭議工程之漏項及數量不足工程款之請求權利。是為探求廠商填具結算書之真意,依工程請款之慣例從寬認定之,值得肯定。
本案判決就廠商於系爭工程中主張漏項及數量不足部分,參酌各要素為綜合性之判斷,各要素彷彿置於天秤之兩端,最終法院心證往「應准予廠商追加請求工程款」那端傾斜,而得出命業主給付之結論。其論理基礎及論證過程可謂嚴謹,推論結果值得贊同。在發生此類爭議究可否求償之諸多變數下,殊值我輩觀摩類比,以防患於未然。
六、結論與建議
綜觀上述,可見關於漏項及數量不足之爭議,在我國目前的實務處理上,須綜合考量各要素,置於天秤的兩端妥為衡量,是否能獲有利判決端視兩造對於案件事實所搜集之事證與主張之強弱而定。
另一方面,因完工後方尋求法院解決此類爭議,其結果仍繫於法院心證之判斷而存有不確定性,且工程案件動輒纏訟數年,對廠商而言往往是極大的負擔。又如前所述,一個合理有效之計價方式,應能使廠商獲取實際付出之報酬,更讓業主付款能有所依循,誠屬雙方應共同打造之目標。職是以故,本文建議可參考實務上歸納之要素預先防範。締約前,業主應訂定公平合理之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以供遵循,如就漏項或數量不足符合一定條件者(如已經監造單位確認、數量不足逾5%等),應得請求變更追加。期使業主一方面有契約可遵循付款而不構成圖利,廠商亦因有途徑可請求追加而願意施作,此部分可依工程會所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採購契約要項等作為業主訂約之參考;履約中,廠商如發現漏項或數量不足情事,應請業主或監造單位釋疑,如業主先要求施作,廠商應蒐集相關施作驗收紀錄及往來書函,據以依契約規定辦理變更追加。如雙方就爭議部分於工務協調會等會議上協商,廠商應於已充分了解自身權益下才能為任何和解與拋棄權利之承諾。唯有於締約前業主訂定公平合理之遊戲規則、履約中廠商懂得確保自身權益,雙方共同努力下,方有杜絕事後出現紛爭之可能!
參考資料
1.本文所有判決查詢自法源法律網(http://fyjud.lawbank.com.tw)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99.12.28修正版
3.唐亞屏,工程採購案常見爭議問題之探討,[現代營建],365期,2010年5月,頁29-42
4.陳秋華,漏項,[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2005年9月,頁139-152
5.張詩芸、羅惠雯,總價契約與實作實算契約,[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二)],2006年2月,頁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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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刊載於現代營建雜誌(No.41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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